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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纠纷大致有哪些误区
释义
    个人合伙纠纷处理的误区是:
    1、合伙企业未经清算的,不予受理;
    2、合伙企业未经清算的,尚未终止;
    3、因财务制度的混乱驳回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
    4、其他误区。
    一、合伙企业清算后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合伙企业清算后的财产清偿顺序:
    1、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二、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有哪些条件?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3、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4、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5、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三、商铺合作协议书怎么写
    商铺合作协议书的书写格式如下: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的相关约定;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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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11:2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