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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土地出让金怎么收取
释义
    (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使用者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准予转让,出让金征收标准如下
    1、按照原批准用途办理出让手续,非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35%;商品住宅和综合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40%;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45%;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25%。
    2、原批准用途为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并按现时经营性用地的市场价格(备案评估地价,下同)减去原用途的现时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全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且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10%。
    4、出让年限按国家规定最高可出让年期办理,即:住宅(含商品住宅)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40年;工业、综合用地等其他用地50年。
    (二)、新增建设用地办理出让手续,出让金征收标准如下
    1、非经营性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熟地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70%;毛地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50%。
    2、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并按成交价缴纳出让金。缴交标准为:熟地不得低于成交价的70%;毛地不得低于成交价的50%。
    (三)、土地使用者经取得规划部门和出让方同意,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按下列标准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原批准用途为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并按现时经营性用地的市场价格,减去原用途的现时非经营性用地市场价格的差额相应调整,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不得低于差额的45%;改变为商品住宅和综合经营性用地的,不得低于差额的40%。
    2、原批准用途为非经营性用地的,按改变用途前后的现时备案评估地价的差额相应调整,并不得低于差额的35%。
    3、原批准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按改变用途前后的现时备案评估地价的差额相应调整。
    4、改变用途后出让年限按新用途最高可出让年期核算,出让时间起点为第一次签订出让合同之日。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怎样转让的?
    (一)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建筑物的,要约定建筑物转让的内容;
    (2)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
    (3)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查内容为是否符合转让条件、与出让限定条件有无实质性冲突、是否改变土地用途、成交价格是否合理,必要时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估价;
    (4)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
    (5)登记发证。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建筑物的,要约定建筑物转让的内容;
    (2)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
    (3)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查内容为是否符合转让条件、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4)受让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经批准不需办理出让手续而将转让费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5)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
    (6)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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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2:3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