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想要离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以“感情确已破裂”为依据,只有在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会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