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瓶车受惊吓摔倒责任判定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电动车与汽车即使没有相互碰撞,电动车被吓倒了,汽车也逃脱不了事故的关系。 所以作为事故的当事人,汽车是不允许擅自驶离的,未碰撞的交通事故,难以对事故定责,若是逃逸,那么就需要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两车接触、碰撞不能构成交通事故或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安全受到伤害。 那么接触、碰撞就不能作为判定事故发生的起因了,只要事故当事人的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到他人的利益,都能称为交通事故,同样要承担事故责任。 常见的电瓶车与汽车未接触的交通事故责任判定。汽车行驶时存在不谨慎驾驶的行为,列如通过路口或人行密集的路段,没有谨慎观察四周,从而引起的与电瓶车非接触式的交通事故,若电瓶车在非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则因为汽车不谨慎驾驶导致被吓到,从而摔倒在路边的交通事故,由汽车负全责。汽车不谨慎驾驶将违规行驶的电动车相遇,导致电动车被吓到摔倒,那么两车将承担同等责任。若汽车在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电动车不按照规范驾驶且行驶在机动车道上,导致摔倒的交通意外应该有电动车一方承担全责。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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