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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附则的规定(二)
释义
    (二)关于其他问题的规定。1.对相关概念的界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八条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时空界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立法的惯例,“以上”、“以下”及“以内”均应包括本数。例如,“二十天以上”、“二十天以下”和“二十天以内”均包括自第一天起算的第二十天。2.行政处罚文书的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文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规定了行政处罚文书的制定机关。行政处罚文书是一种执法类的法律文书。按照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流程,一般包括立案类、调查取证类、告知类、决定类、执行类等7类文书。(1)立案类文书。立案类文书主要包括案件举报登记表、立案审批表。(2)调查取证类文书。调查取证类文书主要包括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陈述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通知书、采取(解除)强制措施审批表、封存(查封、暂扣、扣押)物品通知书、封存(查封、暂扣、扣押)物品清单。(3)告知类文书。告知类文书主要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4)决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清单。(5)执行类文书。执行类文书主要包括罚款催缴通知书、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决定书。(6)结案类文书。结案类文书主要包括结案审批表、案件移送审批表、案件移送函。(7)其他文书。其他文书主要包括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统一规范行政处罚文书不仅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行政执法规范化要求的最基本要素。自1999年1月1日起,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全部使用统一的办案文书。国家工商总局对大多数文书格式进行标准化设计,既符合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依法办案的基本要求,又满足工商机关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实践证明,使用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提高,缩小了不同地区执法人员在执法理念和执法水平上的差距。统一制定行政处罚文书的工作,必须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予以完善,以适应依法办案的实际要求。3.《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施行时间。《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十条规定:“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了施行的时间,同时废止有关规章。施行时间即生效时间。《立法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法律一般没有溯及力,在施行生效前不发生效力。法不溯及既往,是我国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各国立法普遍遵循的惯例。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十条的规定,2007年9月30日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仍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58号令);自2007年10月1日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生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废止。(全文完)□王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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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3:2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