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招标公告应该写明什么内容 |
释义 |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一、备案合同前施工合同有效吗 1、备案合同前施工合同不一定有效,比如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文件需要备案,不备案无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九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合同生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合同依法成立时即生效,另外一种是合同成立后还应当办理各种手续后才生效。 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2)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二、建设工程的评标程序 一般来说,招标投标需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等程序。在具体的招标过程中,包含的程序有: 1、招标人(即业主)办理项目审批或备案手续; 2、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也可以自行招标; 3、招标公司协助招标人进行招标策划; 4、招标公司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俗称挂网); 5、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6、编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7、组织资格评审、确定合格投标人名单、发出投标邀请书; 8、发售招标文件; 9、现场勘测、提出招标答疑; 10、编制工程标底; 11、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 12、开标; 13、评标; 14、定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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