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有关承办单位的工作职责、政策法规、办事流程、执法程序、行政审批等政务信息及公共服务信息的咨询; (二)承办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非紧急类求助; (三)对城市治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和建议; (四)对行政机关、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作风、行政效能等方面的投诉举报; (五)其他应当受理的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