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股东可否作为被告 |
释义 | 1、如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可以将股东列为被告。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公司法修改,股东可以认缴注册资本,因而,可能出现出资的期限未到期,股东虽然没有实际出资,但其履行期限没有到期,不属于未履行出资义务,无法要求其承担责任。而公司被吊销属于公司解散事由,股东所未缴出资,可以理解为提前到期债务,需提前向公司履行。因而,可以要求未缴出资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可以将股东列为被告。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从上可看出,如有限公司未清算,可以以股东为被告;股份公司未清算,可以以控股股东为被告。 一、公司执照被吊销后多久被强制注销 1、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仍需对外承担责任。公司被吊销、撤销、责令关闭、宣告破产后,都必须进行注销登记,法人主体资格才真正终止,注销是企业终结的唯一程序; 2、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15日内,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义务人未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者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董事、控股股东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因此,如果你是以上所列的清算义务人,切莫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让自己承担有限责任以外的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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