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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证据应在什么时间提交?
释义
    当事人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的一定期限内提交证据,这个期限可以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不少于30天的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法院认可,这个期限叫做“举证期限”。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一、举证期限的法律规定
    举证期限制度亦称举证时效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该在当事人双方约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逾期举证将丧失要求法院接受证据、或丧失请求法院在审理时组织质证权利的一种诉讼期间制度。由于举证期限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程序制度,所以,确定举证期限的程序一经启动,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因期间、时间的确定即受程序不可逆性和时限性的约束。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法定事由的出现,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举证工作。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对举证期限作出专门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民诉法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为答辩期间即15日内;受诉法院作出移送管辖或驳回异议的裁定后,当事人不服向二审上诉的期限为10日内;二审法院在受理上诉后,规定审结的时间为三十日内。由于上述几个法定期限的总和已为55日,加上因案件卷宗上下移送等其他需耗用的时间,一件管辖权异议的案件,从当事人提出异议,到一审裁定、二审终审裁定,最起码要55天左右。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由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指定的举证期限为不少于30日。
    二、民事再审案件怎么举证
    1、因出现“新的证据“进行再审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有举证的权利和义务。
    2、“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包括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或新形成的证据;或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但再审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知道或无法取得的证据。
    3、再审申请人提交“新的证据“的举证期限截止至法院再审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被申请人可针对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新的证据“提出反证,其举证期限从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及《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确定的举证期限届满日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
    4、因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再审申请人依法行使举证权利的民事案件,再审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再审时提交证据,举证期限同第三条规定。
    5、在指定举证期限届满后出现对案件的再审审理结果有影响的新的证据的,当事人可申请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可少于30天。
    6、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当事人约定的举证期限明显过长以致影响案件在审限内审结的,法院可责令当事人重新约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
    7、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的书面申请,法院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8、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该延长的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9、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证据保全以及申请鉴定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办理。
    10、一方当事人在庭审中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属“新的证据“为由不同意质证的,该当事人仍应对该证据发表意见,由合议庭庭后评议认定是否属于“新的证据“,如认定属于“新的证据“的,则该证据视为已经过质证。
    三、举证期限七日是否合法?
    举证期限七日是合法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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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4:1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