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国发〔2013〕42号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该《办法》共19条,自2013年10月8日起施行。以往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法律依据:《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