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补助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一)孤老烈士家属和孤老病故军人、失踪军人家属; (二)没有亲属抚养或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 (三)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军人、失踪军人的父母和配偶;(四)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 法律依据:《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第二条 补助标准可提高为:农村每人每月六至十元;小城市和城镇每人每月十至十五元;大、中城市每人每月十五至二十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述补助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补助标准。个别地区现行补助标准已经超过本规定补助标准的,可保留不变。各地在制定具体补助标准时,对革命老根据地和穷社穷队要适当照顾。对孤老烈属、烈士遗孤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军龄较长、贡献较大的复员军人的补助标准,在不超过规定的补助标准内,应当优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