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按份之债是: 1、按份之债的主体只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义务; 2、对于债权人或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如履行延迟、履行失败、不完全履行、领取延迟等,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免除债务、存款、抵销、债务关系无效或者撤销,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时效而消除债务的,不影响其他债务的当事人; 3、在债权中,债权人收到的超过其收到的份额的,可以认定为代表其他债权人收到的,可以构成无理管理;否则,超过收到份额的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履行债务的债务人; 4、根据合同产生按份债务时,合同的终止应由一方全体当事人向另一方全体当事人提供。全体债权人和全体债务人在按份之债提起诉讼时,应当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