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被告在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那么人民法院就可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一、失信被执行人有什么后果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三、失信公布信息包括哪些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4)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5)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行为。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