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般,若小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推定学校有过错,家长可以请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若小孩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家长可以请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若小孩在学校是因校外第三人而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由该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