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家评审费能否让公职人员领取? |
释义 | 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参加项目评审领取费用的规定:工作时间参加非本单位评审需报批,不得领取费用;参加本单位评审无论工作时间还是非工作时间,不得领取费用。 法律分析 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以专家身份参加项目评审领取评审费有关规定,一是工作时间参加非本单位组织的项目评审,应依照单位有关规定报批,经同意后方可参加有关评审;二是工作时间参加评审一律不得领取评审费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报酬;三是参加本单位、本系统组织的评审,无论是工作时间还是非工作时间,一律不得领取评审费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报酬。 拓展延伸 专家评审费是否适用于公职人员的报酬制度? 专家评审费在公职人员的报酬制度中是否适用,是一个需要仔细考虑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公职人员的报酬应当合法、合理、透明。专家评审费作为一种特殊的报酬形式,其支付与否应当遵循相关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专家评审费可以作为公职人员的合法报酬,以鼓励其参与评审工作并提高工作质量。然而,需要明确规定专家评审费的支付标准、程序和限制,以防止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应加强监督和审计机制,确保专家评审费的使用合规合法。综上所述,专家评审费是否适用于公职人员的报酬制度,需要在法律框架和职业伦理的指导下,进行具体规定和操作。 结语 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参加项目评审领取评审费的相关规定应严格执行。工作时间参加非本单位组织的评审需报批并经同意,且一律不得领取评审费或其他报酬。无论是工作时间还是非工作时间参加本单位、本系统组织的评审,一律不得领取评审费或其他报酬。专家评审费作为公职人员报酬的适用性需谨慎考虑,应依法合规,明确支付标准和程序,加强监督审计,防止滥用和腐败。专家评审费的使用应在法律框架和职业伦理的指导下进行具体规定和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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