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抚养权 |
释义 | 关于孩子抚养权的内容,首先要写明孩子的抚养权归谁,抚养费是多少,抚养费支付方式,支付到什么时候。同时,尽量约定清楚探望的时间,探望的具体方式。 这里大家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夫妻双方不做特别的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是包括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还有医疗费的。 但如果只是笼统地约定抚养费的多少,对抚养方和子女往往有失公平,所以双方可以约定好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生活费,也可以加上逐年递增的内容,可以约定具体金额,也可以约定比例;教育费、医疗费和大笔开支(如子女须对外承担责任)则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由双方平均分担。 另外,常见的离婚协议对孩子抚养费的支付年限是一般约定为“给付至孩子18周岁”或“独立生活为止”。 但是“独立生活”不等同于18周岁,所以在离婚协议中对于抚养费的支付年限应当明确约定,写清楚是“给付至孩子18周岁”还是“至大学毕业”。 我一般会建议我的当事人写支付至“大学本科毕业”或者“24周岁”为止,以防以后发生纠纷。 当然,根据当事人是直接抚养孩子一方还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不同角度,可以作出不同的约定。 一、子女抚养费怎样给付 在司法实践中,子女抚养费的给付往往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按月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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