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调解当事人有一方不去,是不是可以认为拒绝调解 |
释义 | 派出所可组织民事调解,但调解应自愿,可拒绝;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可调解轻微纠纷,达成协议不处罚;调解无协议或不履行,可处罚,并告知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分析 派出所通知当事人去民事调解,当事人是可以不去。派出所在处理治安或刑事案件中,可以组织双方就民事赔偿事项进行调解,但是调解应该以双方自愿为前提,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一方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意接受派出所组织的调解的,可以不同意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拓展延伸 调解中的当事人缺席是否等同于拒绝调解 当事人缺席并不一定等同于拒绝调解。尽管缺席可能表明一方对调解的不积极态度,但不能直接断定为拒绝。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因各种原因无法出席,例如身体状况、紧急事务等。因此,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在一般情况下,调解应该是自愿的,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参与调解。如果一方无故缺席多次,可能会影响调解进程,并可能被解释为不合作的行为。然而,最终是否认定为拒绝调解,需要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和案情来决定。调解机构应在缺席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如通知当事人、重新安排调解等,以促进公正和公平的解决方案的达成。 结语 当事人缺席并不等同于拒绝调解。调解应以双方自愿为前提,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参与。尽管缺席可能表明不积极态度,但需考虑具体情况。调解机构应通知当事人并采取适当措施,促进公正解决方案的达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情,是否认定为拒绝调解需综合判断。调解对于解决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当事人能积极参与,共同寻求和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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