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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没有立遗嘱,父亲去世,继母还活着,遗产怎么分割?
释义
    亲人去世遗产的分割,有遗嘱的,优先按照遗嘱内容来分配。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来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父亲去世了,继母还活着,没有立遗嘱,遗产如何分割?
    亲人去世遗产的分割,有遗嘱的,优先按照遗嘱内容来分配。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来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父亲去世了,继母活着,没有立遗嘱,遗产怎么分割?
    亲人去世遗产的分割,有遗嘱的,优先按照遗嘱内容来分配。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来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父亲去世了,继母还活着,生前没有立遗嘱,兄弟姐妹是第一继承人吗?
    父亲去世他的兄妹有继承权。在法定继承中,兄弟姐妹是被继承人的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所以当父母死亡,继承开始时,一旦父母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不继承遗产,或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均死亡时,其兄弟姐妹就可以以第二顺位的身份与父母的祖父母、外祖母一起继承父母的遗产。但是父母生前立有遗嘱将遗产指定给他人继承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父亲去世了,母亲还活着,如何继承房子
    母亲去世,父亲还在,房子继承情况如下:1、房产是属于母亲个人财产的,母亲生前立有遗嘱的,应当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未立遗嘱的,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母亲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应当由母亲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2、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将父亲的那一半分出来,另一方才作为母亲的遗产,然后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父亲去世了,继母还可以住在这里吗
    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前述的居住前提条件不得为医疗、就学等非生活因素。且住所地的确定在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决定审判管辖的依据,同时也是诉讼文书的送达地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该内容由 章侃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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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5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