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连带担保人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未经审判或仲裁且财产被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当连带保证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承担责任。如果一般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连带担保的担保人就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如果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的财产被强制执行仍无法履行债务,一般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当连带保证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必须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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