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以下情况担保人可不承担责任: 1、主合同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 3、因主合同内容变更免责。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5、因超过保证期而免责; 6、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的,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7、主合同双方通过协议用新贷款偿还旧贷款。除保证人知道或应知道的事故外,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