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被拍卖被抵押权人怎么办 |
释义 | 房屋被拍卖的,抵押权人可以对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是指当事人以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抵押,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享有的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时的效力 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时,在都没有通过登记而公示的情况下,都无优先的效力。但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清偿的效力。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二、抵押权属于物权还是债权 抵押权的性质属于物权,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实现自己的抵押权可以通过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然后抵押权人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抵押权的设立和实现有哪些条件 1、设立条件:存在被担保的债权;设立抵押权的财产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范围;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2、实现条件: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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