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 ,不给付劳动者工资,是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有无故 拖欠劳动者工资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 支付赔偿金 。对于不签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客观: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