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第三方担保的具体形式有哪些? |
释义 | 动产担保的形式及优先顺序:动产担保包括有形和无形动产,担保权分为动产质权和动产抵押权。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登记在先、成立在先原则确定优先顺序;非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经登记在先确定优先权;占有性和非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成立在先、权利在先。动产担保物权优先于其他无担保物权,但某些法定权利优先于动产担保物权。动产第三方担保旨在通过司法机关认定处理担保情况,避免程序错误导致矛盾。 法律分析 一、动产第三方担保的形式有哪些? 第三方提供的动产担保包括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两种,前者如船舶、航空器、设备、商品、存货等,后者如合同、特许证、股份及其他证券、应收账、保险单、银行账户等。动产担保权一般分为占有性担保权即动产质权和非占有性担保权即动产抵押权两种。 动产担保权是借款方以自己或第三方的动产作为履行债务的还款保证。动产分为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两种,前者如船舶、航空器、设备、商品、存货等,后者如合同、特许证、股份及其他证券、应收账、保险单、银行账户等。动产担保权一般分为占有性担保权即动产质权和非占有性担保权即动产抵押权两种。各国法律对动产担保权成立形式,一般都有明确规定。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法律一般都要求非占有性的动产担保权协议以书面形式表示。占有性的动产担保权协议则依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而有不同要求,一般是有形动产作担保需书面形式的协议,无形动产则一般无需书面协议。 二、动产担保权的优先顺序: ①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经过登记的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按照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确定优先顺序。其他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一般也按成立在先、权利优先的原则确定。 ②非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非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一般都经登记而成立,故按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确定优先权。 ③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和非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一般原则是成立在先,权利在先。 ④动产担保物权和其他权利的优先顺序。动产担保物权优先于其他一切无担保物权的权利。某些法定的权利,如工匠留置权、当地政府对动产的税收权等优先于动产担保物权。动产担保物权的执行,主要有占有、变卖、代物清偿或直接抵偿。 动产第三方担保的目的在于通过司法机关的认定,可以对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况进行处理,使得担保人获得担保权,在司法实践中,在办理第三方动产担保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避免出现办理程序错误而导致发生矛盾问题。 结语 动产第三方担保形式多样,包括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两种。有形动产如船舶、设备,无形动产如合同、股份。动产担保权分为动产质权和动产抵押权。在优先顺序上,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按登记在先原则确定,非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也按登记在先原则确定。动产担保物权优先于其他无担保物权的权利,但某些法定权利如工匠留置权优先于动产担保物权。动产第三方担保的目的在于通过司法机关认定确保担保人获得担保权,并避免程序错误导致矛盾问题的发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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