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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死刑复核特点是什么
释义
    法律分析:死刑复核程序具有下列特点:1、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具有单一性和特定性。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仅是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必经的程序。即一切判处死刑案件的判决、裁定,都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和交付执行。3、引起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具有特殊性。死刑复核程序是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在经过普通程序审理后,由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主动报请的。并且依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方式只能按人民法院组织系统由下而上逐级报请复核和核准,不得越级报请复核和核准。4、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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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2:5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