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突发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 计划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事故,或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计划外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或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计划外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计划外造成2000户以上5000户以下居民供气中断,或造成2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