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偷窃的财物如何追回? |
释义 | 盗窃的赃物应由执行机关追回,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分子应承担刑事处罚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盗窃后归还赃物仍属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对财物的控制。行为人控制财物并非判断依据,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只要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即使行为人未控制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法律分析 一、盗窃的赃物应如何追回 1、对于盗窃的赃物,应由公安机关等执行机关依法予以追回。 2、对其中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3、对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则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盗窃后归还赃物是否还算盗窃罪 1、根据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刑法界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盗窃的赃物,公安机关等执行机关应依法予以追回。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而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则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时,盗窃后归还赃物仍属于盗窃罪,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也构成盗窃既遂。以上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结论。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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