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受理范围如下: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理人事争议,应当注重调解,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五条 处理人事争议,应当注重调解,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