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其有相应规定:第十三条纳税人没有扣缴义务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取得所得后的下个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并纳税。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6月30日前纳税;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收入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在中国境内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的非居民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后的下个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民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务清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