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第五条规定,除下列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