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目前青岛市实行的是当事人在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的制度,外地户籍人口无法在青岛办理婚姻登记,必须回任意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一、国内公民结婚登记办理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满二十二周岁,女满二十周岁; (4)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7)双方自愿结婚。 二、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结婚登记办理条件: (1)本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衍生问题: 青岛结婚证办理流程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具体流程如下: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