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买卖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缺少合同生效必备要件而导致合同处于效力不确定的状态,需经具有追认权的人依法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使得该合同变为有效或无效的状态。且效力待定的情形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订立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