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未过户时也不能随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人与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又以产权未过户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有损交易的安全,不应予以支持。 一、因隐瞒房屋问题而赔偿有哪些情况 因隐瞒房屋存在问题而赔偿的情况有以下三种: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协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为完成交易,隐瞒房屋存在的问题,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问题,原业主的行为构成故意隐瞒,买方可以要求原业主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二、主次债务人与债权人的权利的处分方式 由法院进行判决,如果发现了主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权利处分行为阻碍了代位权,则法官应进一步审查;如果发现主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权利处分行为实质在于相互串通恶意阻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应运用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制止,直接支持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请。 三、无权处分书面合同效力 在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之前,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效主张。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