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纪检监察对象分类概述 |
释义 | 《监察法》规定纪检监察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群众自治组织管理人员和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 法律分析 纪检监察对象六类人员为: 1、国家公职人员; 2、法律授权或者由政府委托来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 3、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 5、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 6、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 法律客观: 《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拓展延伸 纪检监察对象分类方法与实践分析 纪检监察对象分类方法与实践分析是对纪检监察工作中对象分类的研究和实践的综合分析。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对不同类型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分类方法,以便更好地实施监督和执纪问责。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各种分类方法的适用性、优缺点以及实施效果。通过对纪检监察对象分类方法的深入研究和实践经验的总结,旨在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分类指导,提升监督执纪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也为纪检监察机关的改进和创新提供参考和借鉴。 结语 纪检监察对象的分类方法是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要研究和实践领域。本文通过对不同类型对象的分类方法进行深入分析,旨在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指导,提升监督执纪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也为纪检监察机关的改进和创新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1公布):第七章 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 第四十四条 对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等移送的监察官违纪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线索,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9修订):第四章 检察官的任免 第二十五条 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二)在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1公布):第四章 监察官的任免 第二十三条 监察官担任县级、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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