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当事人能否查阅、复制案卷材料? |
释义 | 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案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查阅案件材料需出示有效证件,可以摘抄或复印,但涉及国家秘密案件需遵守相关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需填写阅卷单,查阅范围限于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复印需得到同意并支付费用。涉及秘密和隐私的案件材料需保密,不得损毁或抽取。 法律分析 一、民事案件当事人可否查阅、复制案卷材料 1、可以查阅、复制案卷材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二、查阅案件材料的程序 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身份证或者律师证等有效证件,可以摘抄或者复印,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依法查阅案件材料的权利的实现需要满足一定的限制条件。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所能查阅的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查阅的案件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有权查阅和复制案卷材料,并且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查阅案件材料的程序要求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并且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有相应限制。在查阅和复制案件材料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保持机密性,不得损毁、涂改或抽取案件材料。人民法院应提供便利条件,确保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阅卷权利得到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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