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有哪些注意事项 |
释义 | 第一次交通事故调解时间发生交通事故不一定要选择诉讼,调解是压缩案件处理周期、降低案件处理成本的常用方法。调解活动是第三人居中调停、公正判断、客观建议,协助当事人解决矛盾的方法。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进行调解,法院也可以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实施。本文主要针对交警部门的调解。第二次调解的前提是自愿调解,这表明在双方达成协议之前,任何一方都可以无条件单方面决定终止调解。第三,受理调解的条件: (1)各方一致请求交管部门调解; (2)自收到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认定审查结论之日起十日内申请; (3)提交书面申请文件。第四调解开始的时间: (1)人员死亡,从规定的葬礼处理时间结束之日起; (2)人员受伤,从治疗结束之日起;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第五次调解的期限: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第六调解的效力:在签署调解协议后履行之前,任何一方反悔,可以再次向法院起诉;自我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法律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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