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为切实维护我国水域正常管理秩序,准确认定船舶性质,严厉查处、打击利用“三无”船舶实施走私、非法运输、非法捕捞、非法采砂、偷渡等各类水上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三无”船舶: 1、船舶未依法取得船名船号、船舶证书和船籍港的; 2、所有船舶证书均已被注销、撤销、撤回、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的; 3、船舶所有权登记已注销,且注销原因为船舶灭失、失踪、沉没、拆解、销毁或自行终止生产的; 二、对渔业违法的行政处罚有以下种类: 1、罚款; 2、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 3、暂扣、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法律依据:《广东省三无船舶认定处置办法》 第三条 各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需要进行“三无”船舶联合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