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为了保证买受人对其所购房屋拥有依法受保护的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法律也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以房屋产权登记为标准,登记的意思就是房屋过户。但在实际的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由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付款与办理产权登记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一些不良开发商在此期间可能会一房多卖,最后也许只有出价最高的买受者得到了产权证,买受人的利益因此受到极大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制度,即买受人只要和开发商签订了预售买卖合同,即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保证将来获得对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预告登记,对保护买房人是非常有好处的,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开发商是把房子卖不掉的,这是从根源上杜绝了买房人遭受一房多卖的风险,大家一定要记得这项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