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岛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
释义 | 青岛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如下: 1、违反土地、林地、河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2、违法建设治理应当坚持源头防控、属地负责、部门协同、分类处置的原则; 3、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治理协调工作机制,研究、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治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4、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违法建设行政执法的指导和监督,以及重大复杂、跨区域等违法建设案件的协调、查处工作; 5、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海洋、园林和林业、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人防、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违法建设治理相关工作; 6、街道办事处在区(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依照法律和省有关规定承接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权的,行使相关规定的查处机关职权。 【法律依据】: 《青岛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违法建设治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改善城乡容貌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等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违反土地、林地、河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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