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兵役证顾名思义,就是服完兵役后县一级的兵役机构发放给经过兵役登记的适龄青年的证件。并不是服完兵役才会发放兵役证,国防法规定,只要符合法定年龄的男性公民,都应该办理兵役登记领取兵役证,并且接受兵役机关的年度审核。 国家兵役法规定公民的服役年限为18至22岁。对不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适龄公民,《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规定可视其情节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时限为两年。据此,兵役证的有效期为其最后一次服兵役的年份再顺延2年。如2003年年满22周岁的公民,其兵役证有效期限为2005年12月31日。在兵役征有效期限内,持证的适龄公民应在其每一兵役年度内的八月十五日至八月三十日到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武装部依法办理兵役证年审手续;否则,下一兵役年度内兵役证无效。 兵役证优待政策:1.为激励广大适龄青年报名参军,从2010年冬季征兵开始,在校大学生应征服现役2年,除享受每年1.8万元的优待金外,退役后还给予发放一次性助学金。其标准由原来统一的1万元,调整为与批准入伍所在区县城镇籍义务兵退伍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相同。在校大学生服役助学金补助最高的区县可达6.7万元,最低的也在3万元以上。 2.2011年,有关部门拟定了《关于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他们在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公经济组织招聘等方面享受的优惠。事业单位招聘和市属国有企业将定向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岗位数量不低于当年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