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限高令和失信人的区别是: 1、不同的判断标准。判断标准的区别在于被执行人是否主观上不愿履行义务; 2、法律原因不同。列入不诚实被执行人名单是强制执行的结果之一。强制执行的后果有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程序终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只能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再执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不履行的,有规定的,列入不诚实被执行人名单; 3、对象和效果不同。被执行人本身通常被列入不诚实被执行人名单。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司或其他法人组织,不诚实的效力通常不会影响高管、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然而,限制高消费措施面临着广泛的群体。除被执行人本人外,还可用于高管、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均可解除限高或失信: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 4、已经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六十五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