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借条受损后如果能修补好,并且能够辨认,能够依法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还有有法律效力;如果不能修补、不能辨认,则当事人需要依法收集其他证据来能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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