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托运人托运危险物品具体规定了什么义务 |
释义 | 对托运人托运危险物品规定了下列义务,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的义务;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的义务;以及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给承运人的义务。 一、履行运输合同的双方有什么责任 运输合同中双方的责任有:1、托运人责任:告知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按约定提供货物,支付运费;2、承运人责任:按照约定将货物安全运输至指定地点,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区别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托运人是指将货物托付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运送到指定地点,向承运人支付相应报酬的一方当事人。 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区别在于:承运人就是实际运送货物的人,托运人是委托承运人运送货物的人。 三、运输合同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运输合同中双方需要承担的责任: 1.托运人需要将托运的货物名称、收货地等信息如实告之承运人,并支付托运所需费用; 2.托运易爆、有毒等化学品,要妥善包装及标识,将相关材料及防范措施提供给承运人; 3.承运人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毁、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4.承运人应在约定或合理时限内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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