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从业人员在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程序和冒险、违禁的方法等具有危险性的行为。包括1、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2、未经安全监察人员允许进入汕罐或井中。3、易燃易爆场合明火。4、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等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