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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集体协商争议包括
释义
    

法律主观:
    


    集体协商的效力表示为对协商达成的内容,对未参与协商的被代表主体仍然适用。部分代表了集体发表的意见适用于集体。 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 劳动法 》和《 劳动合同法 》对此的规定是一致的。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其组织体发生变动后的单位、继受原企业权利、义务的新单位;全体劳动者都受集体合同的约束,而不论订立集体合同时其是否为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其是否具有工会会员资格。 集体合同从生效到终止的整个存续期间都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的生效时间,为集体合同履行完报批手续后就开始生效;集体合同在存续期间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的期限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其失效时间为,集体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标准条款的效力。《 劳动合同 法》明确了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应当高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服务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若劳动合同的标准条款低于集体合同,其规定无效,适用集体合同;若劳动合同未规定劳动标准条款或者规定不明确,要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效力竞合的处理。 《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订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行业性的集体合同在对区域和本行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但这些集体合同可能会与本单位的集体合同发生竞合问题。在适用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①优先适用更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集体合同。即区域性集体合同要优先于本单位的集体合同; ②优先适用更有利于劳动者的集体合同。即适用对劳动者工作条件、工资报酬等规定的标准更高的集体合同; ③根据法律适用的特殊优先于一般的原则,优先适用有特殊规定的集体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十八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
    (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
    (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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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2:4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