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教唆犯只能是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如果是实行犯,就不会是教唆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犯就是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处罚。如果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授的人没有犯被教授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犯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就是二人以上共同的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在分工上包括正犯、共犯。正犯包括实行犯,共犯包括教唆犯、帮助犯等等。共同犯罪,按照和犯罪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主犯就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者领导作用的罪犯,从犯,就是起辅助作用的罪犯,胁从犯就是被胁迫参与犯罪的犯罪分子。 一、什么算教唆诈骗 教唆他人诈骗,那个教唆者犯了犯诈骗罪,按照诈骗罪量刑处罚。 《刑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教唆未遂和未遂教唆的区别: (一)二者所属范畴和性质根本不同 未遂教唆是共同犯罪的范畴,因此,未遂教唆中的教唆犯与被教唆者之间形成了共犯关系,未遂教唆本身则是此共犯关系中的一种未完成形态,除此之外,还存在预备教唆、中止教唆两种未完成形态; 而教唆未遂,只是一种单独的犯罪,它虽然也包含不同的未完成形态,但这里仅指这一单独犯罪本身。因此,不应将共犯中的一种形态与另一种单独犯罪混为一谈。 (二)二者的构成特征不尽相同 二者虽然都要求教唆犯在主观上具有教唆的故意,在客观上具有教唆的行为。但是,未遂的教唆的成立还要求教唆者的教唆行为与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教唆未遂则仅要求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 (三)二者本身所具有的属性不同 未遂教唆存在于共同教唆犯中,它的存在必然要求以被教唆者犯了被教唆之罪为条件,它本身的属性一般也要由被教唆者的属性所决定,因此,它具有从属性。 而教唆未遂中的教唆犯,由其特征所决定,其犯罪性与刑罚性都不依附于被教唆者而存在,因此,它仅具有独立性。 (四)二者在定罪上不同 在定罪上,未遂教唆是按被教唆者的犯罪性质定罪;而教唆未遂要按教唆者所教唆之罪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