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 凡属本院审判活动形成的需要长远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永久保管。 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查考使用的诉讼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时间为60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