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多少年 |
释义 | 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法定保存期限内妥善保存资产评估档案,以保证资产评估档案的安全和持续使用。资产评估档案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不得由原制作人单独分散保存。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对在法定保存期内的资产评估档案非法删改或者销毁。不同类型的档案保存的期限是不一样的,例如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二十九条 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 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六)、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七)、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 (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 (九)、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