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继承两个宅基地 |
释义 | 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目前在大陆范围内尚不能继承,但继承房屋后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客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本集体所有的非农业用地。 (3)用途的限制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对象有三方面限制:第一,所建住房性质为自用住房,不包括工商业住房;第二,宅基地应作为生活资料,而不能作为生产资料使用;第三,不能用作农业目的,这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4)福利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 (5)无期限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无期限物权。宅基地的使用以农户为单位,不因户主的更替或某个家庭成员的死亡而失去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 (6)稳定性与必要的调节性。以户为单位无限期地使用某块宅基地,其占有的地面面积并不是长久的、固定不变的。 1、如果因为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村镇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居民个人的宅基地实际过多,远远超过了当地规定的标准,可以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合理的调剂或重新安排; 2、如果因为农户人口增长,或分家立业,原有的宅基地面积的确不够使用,由用地人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可以增加使用面积; 3、如果因为人口减少,占地悬殊,或者发生“绝户”,集体组织按规定可以减少或者全部收回宅基地。 二、宅基地的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分为登记与未登记两种情况。已经登记的,还可能发生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请注意,宅基地使用权并非“设立登记”产生。“村里”分给你一块宅基地,即使没有登记,你也有宅基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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