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市防汛措施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在管理体制方面。需要坚持以区为主、条块结合与属地管理的原则。城市防洪排涝工作需要以防汛抗旱指挥部为主要依托,由各区的区长与管委会主任对所在辖区的防洪工作进行总负责,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则要对自身单位与部门的防洪工作进行总负责。在汛前的准备实际工作中,需要严格遵守防汛纪律,保持当日的联系畅通,执行24小时的防汛值班制度。需要对市内的防洪准备情况与值班情况等进行督查,及时整改其中的问题,促使汛前准备工作的切实执行。 2.在人员物资配备方面。需要及时补充物资,确保人员迅速到位,这是汛前准备工作的重要内容。市内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合理搭配、就近储备与保证急需等原则对物资储备布点进行优化,补充防汛物资,确保在汛期中发挥出实际效用。另外,要做好抢险应急设备的准备工作,构建防汛物资应急采购与调拨机制,将应急设备与物资提前采购入库,保证城市汛期防汛工作的良好运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七条 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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