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剥夺政治权利在管制期间的效力 |
释义 |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多久?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二、刑期计算适用情况有哪些 刑期的计算使用情况如下,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自从判决确定当天开始计算执行。如果实行管制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期间相同,同时执行。期满后,政治权利就可以恢复。如果是因为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从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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